各位读者:
本馆自2008年4月1日起停止收取图书超期滞还费,此举虽为读者利用文献提供了方便,但也带来了诸多弊端:不少读者因没有滞还费的约束而长期留用图书,造成了图书资源被长期占用、流通量和利用率下降的现象。为了保证读者公平利用图书的权利和提高图书利用率,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经学校批准,恢复收取图书滞还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函[2011]52号文件的标准(0.1元/册·天)执行(其它文献超期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馆将从2011年9月22日起恢复收取图书滞还费。凡有超过规定期限未归还图书的读者,请于2011年9月22日前归还,在此日期前归还超期的图书,均不收取图书滞还费,在此日期之后归还超期的图书,将从超期之日起收取图书滞还费。
特此通知
图 书 馆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