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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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图书馆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依法依规办理涉密事项。

 

第二条 成立由馆领导、办公室主任和各部主任组成的图书馆保密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的各项保密工作。图书馆直属党支部委员中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由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专人负责签收、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及时将密件退回。

 

第四条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对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联网管理,严禁在非保密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保密事项;严禁复制、拷贝保密文件至非保密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中。

 

第五条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保密事项,不得在私人交往中泄露保密事项。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保密事项。

 

第六条 图书馆馆藏资源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所有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采购、加工、发布、利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于涉密的文献资源,必须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规范利用。

 

第七条 严格图书馆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的审核。网站和微信平台实行栏目审查责任制,未经审查批准的信息不得发布。对于审查不严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责。

网站和微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由关联部门负责人负责初审。初审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属于图书馆网站发布范围,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图书馆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需要图书馆负责人审核的,及时上报审核。审核能否对外进行报道、是否符合网站和微信平台的宣传重点、是否符合保密规定。对于不符合保密要求的信息有权进行删除,并定期检查网站和微信平台保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在全馆范围内开展保密工作教育和保密知识培训,提高馆员保密意识。

 

第九条 图书馆各部门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