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校图书馆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强我校图书馆的教育职能和信息服务职能,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是在分管校领导下对全校文献信息资源工作和图书馆建设进行决策参考、管理协调、业务指导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研究图书馆发展方向和工作规划;讨论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映师生的意见和要求,向学校和图书馆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院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图书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人,由图书馆馆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各二级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产生;设秘书一人,由图书馆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六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图书馆,负责处理日常有关事务。
第三章 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要求,就图书馆的发展、经费、人才、制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协调全校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促进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督促各学院、部门贯彻落实图书馆建设的规划、目标,支持并配合协调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接受图书馆委托,指导和监督图书馆业务工作,使其能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服务:
(一)协助选择有关学科专业的文献信息资源(包括纸本文献资源和数字资源),对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的书刊提出采购意见。
(二)接受相关专业问题的咨询并帮助加以解决。
第十条 了解和宣传文献信息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向师生介绍学校图书馆事业发展状况;协助解决图书馆与学校各部门在文献信息建设与服务工作中可能需要协作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向读者宣传介绍图书馆工作情况和管理制度,使读者了解图书馆,更好地利用图书馆;及时沟通信息,反映师生对图书馆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进图书馆工作的建议,架起师生和图书馆沟通的桥梁。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每三年调整一次。为保证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委员如更换部门或离开原岗位,委员身份自行解除,并由新任者接替。
第十三条 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委员要积极关心学校文献资源工作的发展和建设,按时完成委托的任务,主动向学校和图书馆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商讨有关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师范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章程》(2002年10月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