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剔旧原则
文献资料剔旧是将馆藏中已经失去流通价值与保存价值的文献资料下架,妥善处理,以便腾出空间,保存有价值的各类文献资料,补充新的文献,提高馆藏的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
二、剔旧范围
(一)内容陈旧老化,失去科学价值、已过时的文献资料。
(二)内容不宜公开流通的文献资料,除入特藏外,其余剔旧。
(三)复本过多,长期积压的书刊。
(四)严重霉变、虫蛀和破旧残缺不齐,又无法修补的各类文献资料。
(五)内容不符合学校发展、专业设置、图书馆收藏标准的文献资料。
三、剔旧管理办法
文献剔旧实行管理部门负责制,图书馆剔旧由图书馆负责,二级学院资料室剔旧由相关学院负责。
四、剔旧程序
(一)调查:具体负责文献资料管理的人员通过外借统计、馆内阅览及读者利用情况统计,拟定剔旧范围,提交剔旧申请。
(二)复审:建立由馆领导、部主任和学科专家组成的文献剔旧小组,对要剔旧的文献进行复审。
(三)报批:文献资料为学校国有资产,剔旧原则、范围和具体方案须报馆长或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剔除:对批准剔旧文献资料逐一核对财物是否相符后,在自动化管理系统典藏子系统中进行剔旧登记。或在馆藏登记上加盖剔旧注销章。
(五)存档:剔旧文献资料清单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注销资产,一份交图书馆存档,一份留剔旧部门自留备查。
五、剔旧文献资料的处置
对剔旧文献资料加盖剔旧注销章后:
1、封存
2、交换
3、捐赠
4、低价出售或出售给废品收购站,出售所得按有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处。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剔旧及注销文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