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文献资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结合我校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图书馆文献资源包括印刷型文献(中外文图书、期刊、报纸、资料等)和电子资源(各类文献数据库、光盘和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 图书馆根据上一年度文献资源经费使用情况、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求,并结合资源价格增长幅度,适时调整、制定年度文献资源经费预算,报请学校审批。
第四条 文献资源经费下达后,由图书馆馆长征求各部门主任意见,召开图书馆办公会研究并确定经费使用分配比例,确定采购方案。
第五条 图书馆文献资源根据资源性质和采购规模的不同,采取适当的集中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图书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文献集中采购工作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由图书馆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负责准备相关的招标材料,制作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由后者实施有关招标工作。
第七条 图书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中标的文献资源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报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八条 各类新购的文献资源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财产帐及付款手续。
第九条 本条例仅适用于图书馆,各院系自行采购的文献信息资源由院系自行管理。
第十条 图书馆文献资源采购人员应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并视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调整或轮换。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图书馆图书采购工作的暂行规定》(桂师院发[2003]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