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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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书刊遗失、损坏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6日 点击数:

 

图书馆馆藏书刊文献资源是国有资产,为保护国有资产免受损失,保护广大读者正常使用文献资源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1811日起施行),制定本办法。读者在借阅图书馆馆藏文献时,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按本办法处理。

一、 遗失书刊赔偿办法

(一)赔书刊

购买相同版本或更新版本赔偿。每册书刊交纳加工费5元,期刊合订本另加装订费5元。赔偿的书刊必须是正式出版物且完好无污损,要求按照书名、作者(翻译类图书含译者)、出版社相同的原则购买。遗失精装本,不得以平装本赔偿。如无法买到原版,经图书馆审核后以新版取代。成套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如赔新版应赔全套,并不得索取其他卷册书刊。赔偿原书后,读者又找回所丢图书,该书在经图书馆注销后归读者所有。

(二)赔款

无法购买相同版本或更新版本书刊赔偿的,除交纳图书加工费或期刊合订本装订费5/每册外,按以下标准进行赔款:

1、单卷本图书赔偿

1)中国大陆内出版图书

图书原价× 2 +(当前年-出版年) × 2

2)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和地区出版图书

图书原币价×当前汇率×2+(当前年-出版年) × 2

31949年之前(含)出版图书

视为文物,以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2、成套多卷书

遗失其中一卷(册),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遗失全套中数卷(册),按整套图书价格× 2赔偿 。赔偿后其他卷(册)书仍归图书馆所有。

3、期刊

1)遗失当年期刊的一期或数期,按照该刊全年价格赔偿。

2)遗失过刊合订本1册及以上,按照该刊全年价格的2倍赔偿。赔偿后不得索取该年其他期的期刊。

4、无标价书刊资料按当前市场价或由专家估价后参照上述原则赔偿。

(三)遗失书刊应及时办理赔偿手续,如果遗失书刊已超期,在赔偿的同时需如数缴纳逾期滞纳金。

(四)若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则除逾期费和图书加工费外,可持原书刊办理退款手续,超过一个月不予退款。

二、污损书刊赔偿办法

(一)书刊中有批字、改字、圈点、划线、涂画、污渍、撕页、损坏等情况为污损书刊。

(二)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者,除支付修复费用外,按1.0/页进行赔偿。

(三)污损严重,影响阅读和内容完整者,按遗失书刊处理。

(四)读者借书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情况,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加盖验章以分清责任。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人承担相应责任。自助归还图书的污损,由最后一位借阅者负责,根据图书污损程度按照污损书刊的赔偿办法予以追责。

(五)污损书刊者,在未按规定赔偿之前暂停借阅;赔偿时,已超期的,一并进行超期处理。

三、遗失、损坏光盘赔偿办法

(一)遗失、损坏原版光盘的,购买相同光盘赔偿;购买不到的,按配套图书价格赔偿。

(二)遗失、损坏复本光盘的,按10/张赔偿。

四、偷窃书刊处理办法

(一)凡故意不办理借出手续擅自带走书刊,或撕毁防盗磁条、芯片带走书刊等行为按偷窃书刊论处。

(二)偷窃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原书刊资料外,将根据遗失书刊赔偿办法处以罚款,有遗失、污损的还将按遗失、污损书刊处理。

(三)偷窃书刊者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和进行批评教育外,还须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其所在学院或部门。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学校关部门进行处理。

本办法由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文献保护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