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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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南宁师范大学资料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6日 点击数:

一、总则

南宁师范大学各教学部门资料室是全校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学院办学的基础条件。为了充分发挥学院资料室的重要作用,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机构

各资料室必须有适当数量的专职资料员,其编制及组织关系归属各教学部门,受所在教学部门的领导,业务受学校图书馆的指导,并接受学校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评估检查。

 

三、经费来源

资料室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校拨款与所在教学部门自筹。各教学部门应从发展基金中提取适当的经费用于资料室的建设与发展。

 

四、服务原则

各资料室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五、业务要求

(一)文献采集

各院系自行购置图书文献可通过图书馆中标供应商处购买,或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购买。分别由各系部资料员负责图书验收、报账、财产登记等工作。各院系资料员收集本院系教师、学生的文献需求信息,向图书馆提出文献采集意见。文献采集要有规范清楚的账目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二)文献管理

资料室应对所藏图书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图书文献由图书馆负责分编入图书馆管理系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院系承担。

资料室要注意防火、防虫、防鼠、防尘、防晒、防潮、防霉、防盗,确保文献资料及其他财产的安全。每年定期对藏书进行清点,并将清点结果报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对因种种原因要注销的图书,需报院系分管领导签字,送交图书馆馆长审核,主管图书馆的副院长审批,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三)文献服务

资料室主要为本院系教学科研服务,同时面向全校开放,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做好图书外借及阅览人数的登记;创造条件实现资料室与图书馆管理系统联网,实现资料室的计算机管理。

 

六、培训。图书馆负责资料室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多渠道开展培训学习,提高资料员队伍素质,为图书资料工作进行现代化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七、资料员。资料室资料员应多关注学科发展动态,注重图书馆学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改善服务态度,热情为读者提供优质的文献信息服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师范学院资料室管理条例》(桂师院发(2002)114号)同时废止。